药品采购是关系到医院医疗业务能否顺利开展,病人用药是否安全、有效、经济的重要工作。为保障我院药品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民族医院药品采购管理规定。
1、实行院长领导下的药事委员会负责制。医院院长是医院药品采购管理的最高决策者,对药品采购工作实施宏观管理。药事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对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实行管理,指导药剂科实施药品的采购供应工作。药剂科作为医院药品采购的常设机构,向院长和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办理医院药品采购的申报和处理日常采购事务。
2、医院药品采购坚持服务病人,满足临床需要,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合理,保护病人利益和医院利益,反对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行为。
3、严格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及物价政策,凡大批量常规采购品种,执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品种和价格。
(1)药品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整过过程及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全院的监督。
(2)药品招标采用集体集中办公的形式,杜绝个人与药商接触,防止以药谋私。
(3)招标单位成阶梯状分布,在中标单位中,每一个品种的选择不超过二个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对品种的选择应按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四个方面综合评价。
(4)纳入药品招标的品种均应使用通用名、并应包括该通用名对应的商品名及剂型、规格、防止中标药品被其它同类药品替代。
(5)参加药品招标的有关人员应公正无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销其招标资格,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①招标期间与药商私下接触者;
②接受药商的财物、礼品馈赠者;
③泄露与药品招标相关的商业秘密者。
4、根据临床治疗需要,购进新特药时由临床科室主任提出申请、交药剂科主任审查、报院药事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购进。其价格由药事委员会、药剂科、物价科参考市场价格,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以内与药品经销商议定。
5、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严格执行对药品采购实施审批、决策和监督的约束机制。药剂科要根据临床用药情况,拟定采购计划,报院长和药事委员会审批。未经审批,任何人均不得直接行使药品采购权。医院纪检、审计、财会部门参与药品采购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采购和徇私舞弊行为。
7、严格把握进货渠道关,凡在我院经营药品,其生产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经营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药品必须有正式批准文号。药品采购合同签约前,经营者必须提供以下证件,以留存备查。
(1)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企业的GMP证书,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证书的复印件;
(2)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本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规定授权范围。
(4)出具药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
(5)所经营药品的质量安全保证书。
(6)经营进口药品的,必须提供《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7)经营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时,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8、药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院可单方取消其经营资格:
(1)不能提供规定的资质证明文件;
(2)所经营的药品有假药、劣药;
(3)所经营的药品有其它不符合我院对药品采购的要求者,例如不按我院规定的药品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贷或供贷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者;
(4)采用不正当的方式在我院推销药品者。
9、药剂科对我院药品要实行科学采、供,既要保证临床业务需要,又要勤进快销,加快医院流动资金周转,防止药品断档、积压,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
10、药剂科对购进药品要认真地进行入库前质量检查并做好登记,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予拒收。做好采购相关文件存档、备份工作。
11、药事委员会要经常调查了解临床医师对药品的使用要求和反应,分析药品采购工作情况,及时向院长汇报,供院长决策参考。
12、本规定是对医院药品采购的原则规定,实际工作中遇具体问题由院长组织药事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民族医院药剂科